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![]()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![]()
![]()
“好意同乘”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因此法院酌定,在行驶过程中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无偿乘坐的行为。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于是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
但是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乘便车,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也称搭顺风车、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这起案件中,






